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89號原 告 承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瑾訴訟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詠韻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各有明定。次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劉詠韻應刪除其於自由時報網站刊登標題為「銀泰佶老董不法吸金5.3億檢調追共犯查獲『換殼』承詠生技續行斂財」與「銀泰佶生技詐貸1.3億、非法賣股再撈4億 北檢發動第2波搜索」之報導。如有授權其它媒體平臺刊登上開報導,亦應一併刪除;㈡被告楊佩琪應刪除其於 msn與 yahoo新聞刊登標題為「『銀泰佶』詐貸、詐騙案爆老闆被抓繼續騙 檢調發動第2波搜索傳喚」與其於鏡週刊刊登標題為「『銀泰佶』詐騙案 檢調發動第2波搜索傳喚」之報導。如有授權其它媒體平臺刊登上開報導,亦應一併刪除;㈢被告劉昌松應刪除其於ETtoday新聞雲與msn刊登標題為「快訊/銀泰佶詐貸吸金 5.3億 檢調第二波搜索約談4人」、「銀泰估詐貸案還在燒 檢調4個月第3波搜索!追查借殼吸金」之報導。如有授權其它媒體平臺刊登上開報導,亦應一併刪除;㈣被告劉昌松應刪除其於ETtoday新聞雲、msn及LineToday刊登標題為「假『防疫商機』詐貸吸金8億還詭辯 銀泰佶董座起訴求刑20年」之報導。如有授權其它媒體平臺刊登上開報導亦應一併刪除;㈤被告陳志賢應刪除其於msn刊登標題為「銀泰佶詐貸、吸金
5.3億案3共犯交保境管」之報導。如有授權其它媒體平臺刊登上開報導,亦應一併刪除;㈥被告馮茵應刪除其於鏡報、LineToday、yahoo新聞刊登標題為「打防疫名號吸金4億!生技董座夫妻涉詐貸銀行 北檢二度出手約談共犯」之報導。如有授權其它媒體平臺刊登上開報導,亦應一併刪除。前開聲明目的均在排除人格權、名譽權侵害,屬原告主張回復名譽之方法,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萬7,000元(計算式:4,500元6=2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