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92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