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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93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