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95號原 告 寶亨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利明訴訟代理人 劉其昌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政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又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非位於本院轄區;且原告所主張被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虛偽陳情致損害原告權利之侵權事實,亦非發生在本院轄區,原告應就本件屬本院管轄範圍予以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