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12號原 告 朱渼橙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黃昱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楊育華、張貽程、陳昆仁、林鈺凱、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江瑛連帶給付754萬6,164元本息;㈡被告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5萬元本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萬6,164元(計算式:7,546,164+250,000=7,796,1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