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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26號原 告 A001

A02A03上列原告與被告A04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經查:

㈠、原告提起代位分割共有物訴訟,訴之聲明為「土地:請求判准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由原告A001、A02、A03等3人各按1/3繼承。被告A04按比例1/10繼承。建物:請求將如附表編號3、4、5所示建物,准予變價,按兩造之應有比例分配。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建物,所有權歸屬A001繼承。

如附表編號4所示建物,所有權歸屬A02繼承。如附表編號5所示建物,所有權由A001、A02、A03等3人各按1/3比例繼承」。其中就聲明前段「土地」部分,該等土地倘由A001、A0

2、A03等3人各按1/3比例分配,則權利範圍相加後已達全部,被告A04何以又得按比例1/10繼承?另就聲明後段「建物」部分,原告究係欲請求將該等建物變價分配,抑或係由兩造各依原應有部分維持共有,亦有未明。是原告應補正合法訴之聲明,併提出各共有人分配比例之證據資料(請參下㈡、說明)。

㈡、因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為訴訟當事人,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應確認有無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建物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即系爭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除原告及被告A04以外之全部所有權人)一併為被告,暨提出系爭建物及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⒈若原告目前所列被告未包括系爭土地除原告外之全部所有人

,請追加漏列之被告。(按:請原告依民事起訴狀附件3所示之臺北市大安區地政事務所函文,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除原告A001、A02、A03及被告A04以外,是否尚有陳惠美、陳惠燕、陳惠英、陳麗如、陳麗名、陳麗雲等人公同共有)⒉若有被告已死亡者(下稱被繼承人),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如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併應查明遺產管理人。又若被告係於「起訴前」死亡,請具狀「變更」該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併請確認訴之聲明須否增列「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若被告係於「起訴後」訴訟繫屬中死亡,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⒊若有被告為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之人,請一併

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㈢、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原告A001、A02、A03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A001等3人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部分,原告可以系爭土地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後,再乘以A001等3人就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核算;就如附表編號3、4、5所示建物部分,原告可以與該等建物鄰近房地於起訴時點相近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計算建物市價後,再乘以A001等3人就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核算),併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所定費率,自行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記載完整正確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最新完整之訴之聲明(請以附表表格方式載明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割方案)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且原告所提書狀,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所示方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之書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若未依規格製作且無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該書狀之提出。

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務必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編號 甲、種類 乙、不動產標示 丙、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9/10000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39/10000 3 建物 臺北市○○區○○○街○段0巷0號4樓 全部 4 建物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全部 5 建物 臺北市○○區○○街0000號房屋地下層 全部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