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43號原 告 黃琝媛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張哲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育霖等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3,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0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