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67號原 告 OAK GROVE TECHNOLOGY LP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詩芸、LORENZO JAMES LUIGI ALBRIGHI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郭詩芸、LORENZO JAMES LUIGI ALBRIGHI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復以本件起訴日115年7月29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1:32.64折算為新臺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958,400元(計算式:60,000×32.64=)。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具狀補正被告LORENZO JAMES LUIGI ALBRIGHI之年籍資料,並提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