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83號原 告 和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名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自動化有限公司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2,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