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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84號原 告 維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梓嬙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數位電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其中480萬元自民國115年7月12日起,暨其中3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91萬9,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93萬4,18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800萬元 利息 480萬元 115年7月12日 115年8月2日 (22/365) 5% 801萬4,466元 2 391萬9,714元 391萬9,714元 合計 1,193萬4,180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