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9號原 告 籃瓊蘭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陳芊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孟賢律師即陳惠姿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惠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惠姿所遺座落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0000分之341,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系爭土地面積為11,477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200元等情,有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及地價資料查詢為憑,而原告請求返還權利範圍為90000分之341,是聲明第2項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578元(計算式:11,477平方公尺×8,200元×341/90000=356,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00,000元,共計5,35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