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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94號原 告 LOLLICUP U. S. A. INC.法定代理人 ALAN TSUNG YU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律師

賴以祥律師黃郁淳律師被 告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PRECISION CORP. ( 中文名稱:塞席爾商國際精準有限公司)共 同 兼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如附件1之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於西元2025年7月7日所為之案件編號5:24-cv-00543-SSS-SHKx之民事確定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953,874元,准予在中華民強制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5年7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8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57,215元(計算式:1,953,874×32.58=63,657,2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