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95號原 告 鄭鈺琦被 告 黃偉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不合法,但可以補正。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主張被告無由扣款不還等語,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說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並應按被告送達地址數,補正相同數量之起訴狀(含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