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4號原 告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