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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40號原 告 陳時奮

居臺北市○○區○○路00號0樓 複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被 告 趙君朔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844號裁定移送前來。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無罪,民事訴訟部分應補繳裁判費,起訴程式始為合法。查告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