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3號原 告 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怡瑩被 告 巨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自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其各項本金加計自如附表之起算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5年4月13日)之利息共計924萬2,1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4萬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0萬6,418元) 1 利息 120萬6,418元 114年7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272/365) 5% 4萬4,951.47元 小計 4萬4,951.47元 項目2(請求金額97萬846元) 1 利息 97萬846元 114年8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241/365) 5% 3萬2,051.22元 小計 3萬2,051.22元 項目3(請求金額106萬484元) 1 利息 106萬484元 114年9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210/365) 5% 3萬507.07元 小計 3萬507.07元 項目4(請求金額99萬5,135元) 1 利息 99萬5,135元 114年10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180/365) 5% 2萬4,537.58元 小計 2萬4,537.58元 項目5(請求金額70萬5,483元) 1 利息 70萬5,483元 114年11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149/365) 5% 1萬4,399.58元 小計 1萬4,399.58元 項目6(請求金額95萬9,197元) 1 利息 95萬9,197元 114年12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119/365) 5% 1萬5,636.23元 小計 1萬5,636.23元 項目7(請求金額139萬4,588元) 1 利息 139萬4,588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88/365) 5% 1萬6,811.47元 小計 1萬6,811.47元 項目8(請求金額175萬7,357元) 1 利息 175萬7,357元 115年2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57/365) 5% 1萬3,721.83元 小計 1萬3,721.83元 合計 924萬2,124元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