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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7號原 告 蝶梵奇跡國際形象造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聯馨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家鈞即思偉格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