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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9號原 告 南地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家和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8,575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