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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65號原 告 蔡宗恒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森吉惠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萬3,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