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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號原 告 鄢武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長青發展服務協會間請求協助申請結業證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予原告及格成績,並應協助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備位聲明主張: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予原告自評機會,重新計算成績,如及格,被告應協助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惟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