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3號原 告 大穎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雪穎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裕松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