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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5號原 告 開揚集成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育挺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菡等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黃子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8,211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漢承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8,211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部分,被告任一人給付原告後,於給付範圍內另一被告給付義務即為免除。」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黃子菡、漢承事業有限公司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8,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