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6號原 告 熊美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業已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9,948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司促卷第7、5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9,94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