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8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張富程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2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