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2號原 告 馬鈺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2,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