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45號原 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居德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371,328,5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99,74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999,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億7,452萬1,152元) 1 利息 2億115元 108年3月29日 115年8月16日 (7+141/365) 5% 7,386萬3,056.17元 2 利息 7,452萬1,037元 110年6月30日 115年8月16日 (5+48/365) 6% 2,294萬4,312.71元 小計 9,680萬7,368.88元 合計 3億7,132萬8,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