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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6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龔明鑫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60,010元(計算式:

原本13,511,934元+民國115年1月23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4月12日利息148,076元。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僅13,511,934元,漏未計算起訴前之利息,容有誤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150,7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