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60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愷樺即大欣禮贈品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704,7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7萬6,569元) 1 利息 67萬6,569元 115年4月21日 115年10月18日 (181/365) 4.72% 1萬5,835.79元 2 違約金 67萬6,569元 115年4月21日 115年10月18日 (181/365) 0.172% 577.07元 小計 1萬6,412.86元 項目2(請求金額1萬1,762元) 1 利息 元 115年4月21日 115年10月18日 (181/365) 5% 元 小計 元 合計 70萬4,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