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13號原 告 蔣惟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詩瑜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711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萬6,324元。又原告起訴所列被告尚不明確,應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列明其全銜、法定代理人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