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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16號原 告 蔣惟綱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在「瀆職暨民事求償狀」之「求償金額」欄合計求償「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22,836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22,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558,76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