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25號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663,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9,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