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40號原 告 陳怡全被 告 陳雯莉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1房屋,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67,724元。
就原告請求返還房屋部分,該屋係於民國79年5月18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為14層樓建物之第2層,總面積160.26平方公尺,有建物所有權狀可稽,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表,系爭房屋於原告115年2月3日起訴時屋齡35年8月之價額為4,150,368元。另原告請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為6,309元(計算式:67,724元×34/365=6,3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56,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