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48號原 告 楊繼賢
楊豐隆
楊軫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複 代理人 呂丞涵律師被 告 楊繼盛訴訟代理人 張詒荌律師
周定邦律師複 代理人 劉宜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㈠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按起訴狀附表1「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㈡將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與第㈠項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按起訴狀附表2「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別移轉登記予各原告。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房屋課稅現值僅為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並非房屋交易價值,該課稅現值遠低於一般市場交易價額,尚無從作為認定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參酌鄰近地區、建物型態及樓層相似之住宅於114年4月至114年10月期間之交易價格,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20萬9,5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3萬8,716元(計算式:平均交易價格209,500元/平方公尺×系爭不動產面積63.89平方公尺×原告受移轉登記比例〈1/4×3〉=10,038,7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