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61號原 告 陳柏燐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被 告 陳忠慶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原證2所示地上物均拆除,並將前開土地騰空後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依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遭占用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參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411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仍待日後測量),另考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5年間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200元一節,有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循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157萬0,200元(計算式:8,200元/平方公尺×1,411平方公尺=11,57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