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62號原 告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秋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476元,應徵收裁判費8,26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計算式:8,260-500=7,7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