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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7號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之星高爾夫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