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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75號原 告 林志緯

張雅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