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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77號原 告 凃文杰訴訟代理人 凃俊孝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