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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78號原 告 佶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韋志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986元(計算式:本金900,000元+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同年月28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