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9號原 告 劉美芬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