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91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賴佳渝被 告 陳珠蘭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2,196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5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55萬5,041元) 1 利息 3,055萬5,041元 114年2月27日 114年12月11日 (288/365) 3% 72萬3,275.49元 2 違約金 3,055萬5,041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9月27日 (184/365) 0.3% 4萬6,209.27元 3 違約金 3,055萬5,041元 114年9月28日 114年12月11日 (75/365) 0.6% 3萬7,670.6元 小計 80萬7,155.36元 合計 3,136萬2,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