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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07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許伶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炳坤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㈠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麗琴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0月4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公同共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資料,系爭不動產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復參酌鄰近地區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4萬8,31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38萬1,770元(計算式:平均交易價格148,311元×〈系爭不動產面積:4平方公尺+66平方公尺〉=10,381,770元),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1億6,192萬9,246元,而觀原告第㈠、㈡項聲明,均係為排除債權之侵害,終局經濟目的同一,並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萬1,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大安區 金華段 四小段 371號 4 1分之1 2 臺北市 大安區 金華段 四小段 371-1號 66 1分之1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