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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26號原 告 劉文明被 告 簡凡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83,8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5年4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8元計算,核為新臺幣(下同)15,387,098元(計算式:483,871×31.8=15,387,0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5,9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