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3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被 告 郭璟陞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51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