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37號原 告 蔣惟綱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地院法官蔡世芳、謝宜伶、賴仁祥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00,5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