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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38號原 告 蔣惟綱上列原告與「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附件所示之書狀),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查本件原告求償金額「(六)以上合計15,567,473元、(七)連坐亦罰15,567,473元、(八)法人罰31,134,94 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269,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476元。 2 原告起訴未據表明所列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之姓名、「連坐台北地方法院院長」之姓名、「法人台北地方法院」之法定代理人,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