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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4號原 告 葉世煒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淑芬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1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