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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建松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61,00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1,99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71,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郭曉蓉」,與委任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趙子賢」不一致,應予更正,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