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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5號原 告 鼎硯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被 告 梵昆冷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易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