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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7號原 告 瑋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啓川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統府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僅係全部債權中之部分請求),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再給付原告因契約不當終止承攬契約所受損害321,779元(僅係全部債權中之部分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21,779元(計算式:10,000,000+321,779=10,321,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當事人欄之原告營業所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地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6-04